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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须知

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

第一条  适用范围

 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,给乘客创造安全、便捷、和谐的乘车环境,依据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守则。

  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范围(含出入口、通道、站台、站厅、车厢)者均须自觉遵守本守则,遵守运营单位张贴的通告和播放的广播,听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,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,讲究文明礼貌,共同维护乘车秩序。

第二条  客运对象

  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对象是乘客及随身携带的行李、物品。

  乘客不得携带以下动物、物品进站乘车:
  1、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;
  2、爆炸性、易燃易爆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;
  3、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、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;
  4、易污损、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,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、容易污损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和车站及列车环境的物品;
  5、充气气球、风筝、自行车(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)、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;
  6、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.6米的物品;
  7、其他影响公共安全、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物品。

  禁止入站的物品样式和目录,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公告,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予以张贴、陈列。运营单位、公安机关及其授权委托单位可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。乘客应当接受、配合安全检查。

第三条  购票乘车

  乘客持有效车票乘车,车票使用规则依据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务须知》处理,经检票后有序地进站乘车。

第四条  乘车秩序

  乘客须遵守以下乘车秩序:

  1、乘客应配合运营单位的客流管理,有序排队候车,不得破坏运营单位临时或永久安放的排队设施、擅自调整可活动的排队设施。
  2、乘客在车站范围内行走,应时刻注意周边环境,不得边行走、边查看移动电子设备、报刊、杂志或边做其他干扰正常行走的行为,不得奔跑、跳跃、抢行、冲撞或推挤他人等。
  3、乘客通过闸机进出站时,应排队依次刷票卡、投票,不冲闯闸机。推婴儿车、坐轮椅、携带行李的乘客应选用宽通道闸机。带领幼童通过闸机的,应将幼童抱起。带领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小童通过闸机的,应小童在前、成人在后,紧接着通过闸机。需要从人工管理通道进出站的,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
  4、乘客在站台层候车时,应按照站台地面箭头指示,在黄色安全线远离轨道侧排队候车,禁止在安全门或屏蔽门边缘与黄色候车线之间行走、坐卧、放置物品,不得互相推挤,乘车、候车时不要手扶或挤靠安全门、屏蔽门、车门。
  5、列车停稳后遵从先下后上原则,乘客按地面箭头指示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,不得强行上下车,不得争抢座位。上下车时,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。列车车门蜂鸣器响、车门及屏蔽门、安全门警示灯亮,乘客应停止上下车。车门、屏蔽门、安全门开启、关闭时,不得触摸车门、屏蔽门和安全门。在车上应留意到站情况,留意车门开闭侧向,下车应提前准备。车到终点,乘客应全部下车。
  6、乘客在列车上应正当使用车厢内设施,坐好站稳,正确使用扶手,保持平衡。在车厢内不背靠扶手立杆,不在扶手立杆、横杆、拉杆、拉环等设施上嬉戏、挂系物品。不在座位上躺卧、放置行李,坐时自然放下腿部,不翘腿、不伸腿。当车厢内拥挤时,不翻阅大幅报刊。
  7、乘客在车站范围内或列车上不慎倾洒液体或其他物品,应及时联系工作人员进行清洁。携带雨具的,应注意避免弄湿其他乘客,持雨伞应伞尖朝下。
  8、乘客须留意随身携带的物品,在轨道范围不慎掉落物品,应请求工作人员协助捡拾。如果拾到他人遗落的物品,应交给工作人员处理。
  9、根据实际情况,为保障公众乘车安全和顺畅而应当遵守的其他乘车秩序。

第五条  安全与文明

  乘客应安全使用车站内及列车上的各项设施:
  1、搭乘自动扶梯时注意乘梯安全,站稳保持平衡,紧握扶手带。
  2、垂直电梯使用者较多时,应排队候梯。携带大件行李、乘坐轮椅或婴儿车、拄拐杖、怀抱婴儿的乘客、孕妇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应使用垂直电梯,并优先候梯。
  3、留意车站及列车上的各种安全警示标识,突发紧急情况时,正确使用逃生门、灭火器、电扶梯急停键、紧急停车按钮、紧急通话装置等安全设施,听从工作人员指挥,紧急疏散时按照疏散指示尽快到达安全区域。
  4、正确使用其他有关乘客及公众安全的设备设施。

  学龄前儿童、高龄老年人、醉酒者、精神病患者、突发病人、残障人士、行动不便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人士等乘客,乘搭城市轨道交通时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。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应确保该等乘客安全乘搭城市轨道交通。无人陪同时,请及时联系车站工作人员,以便获得相应帮助。

 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,主动给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妇、抱婴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。在乘车过程中,应保持文明礼貌,避免冲突。

第六条  场地秩序

  乘客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
  1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、酒后闹事、猥亵他人、衣冠不整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;
  2、妨碍列车正常运行,不服从运营单位对列车的调度安排;
  3、擅自进入轨道、隧道、桥梁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;
  4、攀爬或者跨越围墙、栅栏、栏杆、闸机、机车、安全门、屏蔽门等设施;
  5、冲抢、阻碍屏蔽门、安全门、列车车门开关或者强行上下车;
  6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跑动、打闹或者逆向行走;在垂直电梯中蹦跳、砸放重物或不正当使用垂直电梯;
  7、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、开关等装置,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安全装置;
  8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起哄、聚集、擅自拉横幅,扰乱乘车秩序或公共秩序;
  9、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.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;
  10、堵塞通道及出入口,或者有其他阻碍、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;
  11、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,或者使风筝、气球、飞行模型、孔明灯等进入、飞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;
  12、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,但婴儿饮食除外;
  13、吸烟、点燃明火,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吐口香糖,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;
  14、涂写、刻画,擅自悬挂物品或者张贴、派发传单(广告)、礼品等;
  15、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,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、物品;
  16、揽客拉客、乞讨、捡拾垃圾(含报纸)、卖艺、躺卧、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座位;
  17、穿溜冰鞋(板)滑行、追逐打闹,大声喧哗、弹奏乐器、播放音乐等影响乘客乘车的;
  18、患有烈性传染病,健康状况危及其他乘客人身安全。
  19、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、运营秩序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貌、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 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进行采访、拍摄、宣传、募捐、广告等活动的,须事先经运营单位同意,在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排下进行相关活动。

第七条  安全管理

 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:
  1、擅自移动、遮盖、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、疏散导向标志、测量设施及安全防护等设施;
  2、损坏车辆、隧道、桥梁、轨道、路基、车站等设施、设备;
  3、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、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;
  4、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;
  5、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,危害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;
  6、在通风口、车站出入口、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、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;
  7、在车站出入口、通风亭、变电站、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、晾晒物品、停放车辆、摆设摊点、候车拉客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;
  8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。

第八条  责任及其他

  除本守则外,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范围者应同时遵守其他有效的各项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违反本守则和相关规定的,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纠正行为、拒绝其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。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范围者违反本守则或其他有效的各项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或有其他过错,造成本人或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,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,造成运营单 位损失的,由行为人负责赔偿。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  如乘客在轨道交通范围内有任何需要帮助的,应当及时与车站工作人员联系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