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9月1日起施行
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2015年5月27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于近日发布,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。
2004年,为做好地铁一期工程开通管理工作,我市出台了《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》(市政府140号令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随着我市地铁建设的大力发展,地铁运营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,根据近十年来运营管理经验的积累,特别是对地铁网络化运营后新形势、新需要的深入分析,《办法》在《暂行办法》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改进,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 明确了管理部门及运营单位权责义务
1.明确交通运输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交通监管职责;
2.明确运营单位的职责;
3.明确运营管理机构的职责。
二、规范了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管理
1. 明确投入运营的安全管理;
2. 明确运营单位应提升运营服务质量标准;
3. 明确运营单位应按列车时刻提供准时服务;
4. 明确运营单位承担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责任;
5. 明确运营单位应建立乘客遗失物保管及招领制度。
三、进一步规范了乘客行为
1.明确无票乘车、票款不足乘车等的处理
2. 明确特殊人群乘车要求
3. 明确禁止携带乘车的物品和动物
4. 明确乘客有接受安全检查的义务
5. 明确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禁止行为
四、加强了运营安全管理
1.明确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;
2.明确运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
3.明确危害轨道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
4.建立安全保护区作业管理制度
5.加强运营安全评估管理
五、明确了应急和事故处置
1.明确轨道交通应急工作内容
2.加强应急信息的发布管理,
3.明确节假日及大型活动的运力应对
4.明确意外事故处理
通过上述改进,《办法》加强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监督管理,提升了城市管理水平,将为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