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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》摘录

时间:2013年09月24日

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,应当对相邻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地下管线、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。
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,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,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,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,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到整改合格,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